「全民健康保險醫院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修訂條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健保審字第0950068550號
壹、

審查依據及一般原則:

 

增訂:

一、 非屬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服務代辦案件,未依規定以代辦案件申報者,整筆核刪不予本保險支付
(例如:屬職業災害事故所發生之醫療費用以健保醫療費用申報者不予支付)。

二、 醫事機構申報重大傷病免部分負擔之醫療費用,非與重大傷病相關之診療者,不予支付整筆費用。

三、 應轉出加護病房之審查注意事項:
 

支付標準規定

審查注意事項

1. 血液動力學值穩定者(生命徵象、中心靜脈壓、肺動脈楔壓、心輸出量…)

1.

無休克現象。

2.

無惡性心率不整(malignant arrhythmia)。

3.

未使用升壓劑或血管擴張劑。

2. 脫離呼吸器

1.

脫離呼吸器病人。

2.

穩定使用呼吸器病人。

3. 病情穩定已不需使用特殊生理監測器者

一、

病情穩定之情況:

 

1.

有穩定血壓及自發性呼吸或穩定使用呼吸器者。

2.

神智恢復或已穩定。

3. 無嚴重之新陳代謝異常。
4. 無異常出血。
5. 使用藥物不需特別持續監測。

二、

病情穩定不需全天候使用特殊生理監測器者。

4. 合併症已穩定控制者

一、

病情穩定之情況:

 

1.

有穩定血壓及自發性呼吸或穩定使用呼吸器。

2.

神智恢復或已穩定。

3. 無嚴重之新陳代謝異常。
4. 無異常出血。
5. 使用藥物不需特別持續監測。

二、

病情穩定不需全天候使用特殊生理監測器者。

5. 已脫離急性期不需加護醫療照護者

一、

病患的疾病嚴重度評分指數低於入住指標,且24小時內穩定未改變。

二、

病情穩定改善:

 

1.

有穩定血壓及自發性呼吸或穩定使用呼吸器。

2.

神智恢復或已穩定。

3. 無嚴重之新陳代謝異常。
4. 無異常出血。
5. 使用藥物不需特別持續監測。
三、 加強醫療獲益不大:
 

1.

有多重器官衰竭現象,經積極治療後仍無改善者。

2.

腦中樞神經病變,神智無法改善之病患。

3. 癌症末期之患者。
4. 慢性器官衰竭已達末期,經積極治療無法改善其預後者。
5. 使用藥物不需特別持續監測。
6. 家屬要求自動出院者

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署自動出院或拒絕積極治療同意書。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註: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虞者不在此限。
其他建議

1.

早產兒體重超過1500公克,且其合併症已獲得穩定之控制。

2.

病情進入膠著狀態,預期短期無突破性進展。

3. 病情需要,需轉往其他機構或單位治療者(例如飛沫、空氣傳染疾病需負壓隔離治療或法定傳染病者)。

4. 病人或家屬拒絕接受氣切、穿刺或引流等治療。
5. 腦死不做器官捐贈者。
貳、 各科審查注意事項:
 

增修訂條文

審查注意事項原文

內科:(五)其他注意事項:

(五)

其他注意事項:

2. 慢性尿毒症病人長期透析(包括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治療之適應症如下:
  (1.) 絕對適應症:末期腎臟病並有CCr≦5ml/min或血清≧Cr38.0mg/dl者。
    (2.) 相對適應症:重度慢性腎臟衰竭且CCr15ml/min或血清Cr36.0mg/dl,並有下列任何一種併發症者:
 
1.

心臟衰竭或肺水腫。

2. 心包膜炎。
3. 出血傾向。
4. 神經症狀:意識障礙、抽搐或末稍神經病變。
5. 高血鉀(藥物難以控制)。
6. 噁心、嘔吐(藥物難以控制)。
7. 代謝性酸血症(藥物難以控制)。
8. 惡病體質(cachexia)。
9. 重度氮血症(BUN>100mg/dl)。
 

(五)其他注意事項:

(五) 其他注意事項:
  4. 腹膜透析患者每天Dianeal使用量:Dianeal每位 病患每天之使用量,四至五袋已足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