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參與院所:具下列資格之醫療院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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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具腎臟專科醫師,且為本計畫診療申報醫師。 |
| 2、 |
從事本計畫衛教護理人員為:(1)領有台灣腎臟醫學會舉辦慢性腎臟病整體照護訓練班上課證明之護理人員;或(2)具血液透析臨床工作經驗之護理人員;或(3)具腹膜透析臨床工作經驗之護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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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營養師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支援方式辦理,支援之營養師每2
週至少需在支援院所從事營養諮詢工作三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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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照護對象:CKD
Stage 3、4、5 病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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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定義:當次就診主診斷為慢性腎臟病(ICD-9-CM
前三碼中有一個為585)之病人,依疾病與腎絲球濾過率之程度區分之。 |
| 2、 |
要求:收案前需向病人解釋本計畫之目的及需病人配合定期回診等事項,若在其他醫院已接受衛教應予註明。同一院所經結案對象,不得再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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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收案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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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KD
stage 3 病患:限腎病變GFR 30-59.9
ml/min/1.73㎡,且合併24 小時尿液總蛋白排出量大於1,000
mg 或 Urine protein/creatinine
ratio (Upcr) > 500 mg/gm
之明顯蛋白尿病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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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CKD
stage 4: GFR 15-29.9 ml/min/1.73㎡
之各種疾病病患。 |
| 3、 |
CKD
stage 5: GFR < 15 ml/min/1.73㎡之各種疾病病患。
GFR 之計算:
統一定義自96 年度起均以Simplified
MDRD 公式為計算eGFR 之標準公式。
eGFR ml/min/1.73㎡ (Simplified
MDRD) = 186 Scr -1.154 Age
-0.203 0.742 (iffemale)
1.212 (if black pati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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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結案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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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因腎功能持續惡化而必須進入長期透析者。進入長期透析者必須符合尿毒症重大傷病卡適應症,且必須完成「末期腎衰竭病患治療模式選擇之充份告知機制」衛教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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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因腎功能持續惡化而接受腎臟移植者。 |
| 3、 |
可歸因於病人者,如長期失聯(≧90
天)、拒絕再接受治療或死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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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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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人數:收案之CKD
Stage 3、4、5 病患,人數暫估為20,000 人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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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腎病變CKD
stage 3 病患:5,000 人 |
| 2、 |
CKD
stage 4 病患:10,000 人 |
| 3、 |
CKD
stage 5 病患:5,000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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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照護標準及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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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醫療:(A)依照K-DOQI
Guideline 給予病患最適切之醫療(另請參考國民健康局與台灣腎臟醫學會96
年4 月將出版之「慢性腎臟病防治手冊」);(B)對於Stage
3、4 病患照護目標為阻緩腎功能的惡化、避免不當藥物的傷害、預防併發症發生;(C)Stage5
病患照護目標為以周全的準備在適當的時機經順利的過程安全地進入透析醫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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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護理衛教:除必須提供與教導適切的CKD
衛教知識與資料外,必須能掌握病患狀況,追蹤病況與檢驗結果,提供醫師與家屬在醫療上與照護上的必要訊息與溝通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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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飲食營養衛教:除必須提供與教導適切的CKD
營養知識與資料外,必須能掌握病患飲食配合狀況,提供醫師與家屬在醫療上與照護上的必要訊息與溝通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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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其他:例如社工師、藥師、其他專科醫師等,專業知識的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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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照護指標:(96 年度階段性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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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tage
3、4 CKD 病患:
(A)使用ACEI/ARB 的比例
(B)血壓控制在130/80 mmHg 以下的比例
(C)總膽固醇與三酸甘油脂控制在200mg/dl
以下的比例
(D)糖尿病病患HbA1c 控制在7.5%以下的比例
(E)完成護理衛教的比例
(F)完成營養衛教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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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尚在追蹤之Stage
5 CKD 病患:
(A)使用EPO 的比例
(B)Hct > 28%的比例
(C)血壓控制在130/80 mmHg 以下的比例
(D)總膽固醇與三酸甘油脂控制在200mg/dl
以下的比例
(E)糖尿病病患HbA1c 控制在7.5%以下的比例
(F)作好廔管或導管之比例
(G)完成護理衛教的比例
(H)完成營養衛教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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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進入透析之Stage5CKD
病患,結案時須有記載下列資料:
(A)使用EPO 的比例
(B)Hct > 28%的比例
(C)Serum albumin 在3.5 gm/dl
(BCG)或3.0 gm/dl(BCP)以上的病人比例
(D)選擇腹膜透析病人數及比例
(E)作好血液透析廔管的比例
(F)沒有使用暫時性導管透析的比例
(G)由門診開始進入透析治療的比例
(H)完成護理衛教的比例 (I
)完成營養衛教的比例
(J) Stage 5 結案病患追蹤超過6 個月之比例
(K)完成「末期腎衰竭病患治療模式選擇之充份告知機制」衛教表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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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以上指標之定義、計算方式、指標監測(參照附表2-5、附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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