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96年10月12日第131次會議決議辦理。 |
| 二、 |
實施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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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降低末期腎臟疾病發生率。 |
| (二) |
提升醫療品質,減少門診透析治療病人之併發症、病患之住院率、死亡率及腹膜炎發生率等。 |
| (三) |
加強推動PRE-ESRD預防性計畫及病人衛教計畫。 |
| (四) |
推廣腹膜透析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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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預算來源:預算來自97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門診透析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品質改善計畫保留款」(以下簡稱本計畫)之預算。 |
| 四、 |
支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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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達成「品質監測指標」分配本方案預算40﹪。 |
| (二) |
達成降低末期腎臟疾病發生率,分配本方案預算之10﹪經費。 |
| (三) |
推動「PRE-ESRD預防性計畫及病人衛教計畫」分配本方案預算之35﹪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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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推廣「腹膜透析獎勵計畫」分配本方案預算之10﹪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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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提升病患醫療及生活品質試辦「居家血液透析計畫」,分配本方案預算之5﹪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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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支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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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品質監測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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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全國平均分數達70分以上者動支本項預算之80﹪,每增加10分再動支本項預算之10%,並以動支100%為上限,全國平均分數70分(不含)以下則不能動支本項預算。 |
| 2. |
各項指標之監測值如附件1資料。 |
| 3. |
動支預算每年結算1次,並依附件1計算方式進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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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末期腎臟疾病發生率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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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97年末期腎臟疾病發生率較96年下降0.5﹪,動用本項預算之50%。
【計算公式=(97年新增透析病患領證人數-96年新增透析病患領證人數)/96年新增透析病患領證人數×100%】 |
| 2. |
每再下降0.25﹪,再動用本項預算之10%,並以動支100﹪為上限。 |
| 3. |
本年度支用之預算併於97年第4季之透析一般預算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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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依PRE-ESRD預防性計畫及病人衛教計畫分配本項預算,本計畫詳附件2。 |
| (四) |
依腹膜透析推廣獎勵計畫分配本項預算,本計畫詳附件3,每年結算一次。 |
| (五) |
依「居家血液透析計畫」分配本項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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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參加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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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凡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簽訂設立透析醫療業務之院所,均可參加此方案。 |
| (二) |
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本年度內查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4條處以違約記點、或本年度內查有依同辦法第65條處以扣減其10倍醫療費用,或3年內查有依同辦法第66條處以停止特約者、或5年內查有依同辦法第67條處以終止特約者,前述違規事項並歸因於門診透析業務者,不予核發品質保證保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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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提供資料及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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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透析醫療院所應配合透析醫療服務品質提升計畫,提報監測項目執行情形,由健保局定期進行監控管理,98年2月底前,由台灣腎臟醫學會提供本方案第五點(一)
(四)符合分配資格之各特約院所加權指數,健保局依本計畫辦理結算。 |
| (二) |
透析醫療院所對於提報之監測值如須更正,應於資料回饋後2週內檢附證明文件逕向健保局提出,指標進行核算後則不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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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本方案計算資料來源依實施門診透析院所於98年3月底前申報之資料計算,透析治療人數以申報資料之身分證歸戶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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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辦理本方案核發作業後,若有未列入本計畫核發名單之特約院所提出申復等行政救濟事宜,案經審核同意列入核發者,依本計畫之計算方式計算每家分配金額核發,本項核發之金額將自當時結算之當季門診透析總額一般服務項目預算中支應。 |
| 九、 |
本方案由健保局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